第23條 第一裁判 First Referee
23.1 位置
第一裁判坐或站在位於球網一端之裁判台上執行其職責。他/她的視線須高出球網之上約50公分。
23.2 職權
23.2.1 第一裁判由一場比賽之開始至終結指揮全場比賽,他/她的權力高過裁判團的所有
人員及球隊之成員。
比賽中,第一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其他工作人員之判決錯誤時,有權否決其判決。
第一裁判甚至可以更換一名不能勝任他/她的職責之裁判團隊成員。
23.2.2 第一裁判同時控制檢球員,場地擦拭員及拖把擦地員之工作。
23.2.3 第一裁判有權決定一切有關比賽之問題,包括規則上未有列明的問題。
23.2.4 第一裁判不准許對他/她的判決有任何爭論。
但是在競賽隊長請求下,第一裁判應說明或解釋其判決是基於有關規則之應用。
若競賽隊長即時表示不同意有關之解釋時並選擇抗議此判決,他/她必須立即提出保留於比賽完結時記錄此抗議。第一裁判須允許此競賽隊長之權利。
23.2.5 在賽前及比賽中,第一裁判負責決定比賽場區、器材狀況是否合乎比賽要求。
23.3 職責
23.3.1 第一裁判於比賽之前:
23.3.1.1 檢查比賽場區,球及其他器材用具之狀況,
23.3.1.2 執行雙方隊長之擲毫,
23.3.1.3 控制球隊之熱身練習。
23.3.2 當比賽進行中,只有第一裁判有權:
23.3.2.1 對球隊施行警告,
23.3.2.2 制裁不正當行為及延誤比賽,
23.3.2.3 決定:
a) 發球員犯規及發球隊位置錯誤,包括掩護在內,
b) 比賽中擊球犯規,
c) 在球網以上及球網上部之犯規。
d) 後排球員及『自由球員』之攻擊性擊球犯規。
e) 『自由球員』在前場區或其伸延位置用上手手指傳球後,
球員完成 對該球之攻擊性擊球之犯規。
f) 球在網下空間穿越。
23.3.3 比賽結束後於檢查記錄表並於記錄表上簽名。
第24條 第二裁判 Second Referee
24.1 位置
第二裁判站立於相對一邊比賽場地以外,靠近網柱面向第一裁判執行職責。
24.2 職權
24.2.1 第二裁判是第一裁判之助手,但也有他/她的自行裁決範圍。
當第一裁判不能繼續執行他/她的工作時,第二裁判可以取代第一裁判。
24.2.2 第二裁判可以用手號指出屬於他/她的裁決範圍以外之犯規,不用鳴笛,亦不可向第一裁判堅持己見。
24.2.3 第二裁判控制記錄員之工作。
24.2.4 第二裁判監察球隊席上球隊成員及向第一裁判報告其不正當之行為。
24.2.5 第二裁判管制熱身區內之球員。
24.2.6 第二裁判允許比賽間斷,控制其時限及拒絕不正當之請求。
24.2.7 第二裁判控制每隊使用暫停及球員替補之次數及向第一裁判及有關教練報告第二次暫停及第五及第六次球員替補。
24.2.8 在球員受傷之情形下,第二裁判允許例外替補或給予三分鐘恢復時間。
24.2.9 第二裁判檢查地板之狀況,主要在前場區。比賽進行中,他/她同時檢查比賽球是否仍然符合規則之規定。
24.2.10 第二裁判監察處罰區內之球隊成員及向第一裁判報告其不正當行為。
24.3 職責
24.3.1 在每局開始,決勝局之交換場地及當有需要時,他/她檢查在場上球員之實際位置須與其出場位置表符合。
24.3.2 比賽進行中,第二裁判作出判決,鳴笛及用手號表明:
24.3.2.1 侵入對方場地,及由網下侵入對方空間,
24.3.2.2 接發球隊位置錯誤,
24.3.2.3 違規之觸及球網較低部份,及在他/她的場地一邊之標誌竿,
24.3.2.4 後排球員完成攔網或自由球員試圖攔網,
24.3.2.5 球觸及場外物體,
24.3.2.6 球觸及場內地面而第一裁判之位置不能察見時,
24.3.2.7 球全部或部份經有效穿越空間 “crossing space”以外進入對方場內;或觸及在他/她場地一邊之標誌竿。
24.3.3 於比賽結束時,他/她在記錄表上簽署。
第25條 記錄員 Scorer
25.1 位置
記錄員坐記錄檯,面向第一裁判的球場對面執行他/她的職務(圖十)。
25.2 職責
根據規則管理記錄表 “Score sheet”,並與第二裁判合作。
按照職責內,用蜂鳴器或其他發聲器向裁判發出訊號。
25.2.1 在每場比賽及每局之前,記錄員應:
25.2.1.1 登記比賽及球隊資料,包括自由球員姓名及號碼,並根據應有程序獲得隊長及教練簽名,
25.2.1.2 登記來自出場位置表之各隊起始陣容。
若不能準時獲得出場位置表,他/她應立刻把事實通知第二裁判。
25.2.1.3 記錄自由球員之姓名及號碼。
25.2.2 當比賽進行中,記錄員應:
25.2.2.1 記錄員登記得分;
25.2.2.2 控制各隊之發球次序,及在發球擊球後立刻向裁判指出所犯之錯誤;
25.2.2.3 登記暫停及球員替補之次數,控制球員的號碼,及通知第二裁判;
25.2.2.4 通知裁判有關不正當之請求;
25.2.2.5 每局結束及決勝局比賽達到8分換場時通知裁判;
25.2.2.6 登記任何制裁;
25.2.2.7 依照第二裁判的指示記錄其他事項,例如:例外替補,恢復時間,延長比賽間斷,外來干擾等。
25.2.3 在比賽結束時,記錄員應:
25.2.3.1 登記最後比賽結果;
25.2.3.2 若有提出抗議時,事前已經獲得第一裁判授權,記錄員可自行書寫或允許隊長將抗議事件陳述於記錄表上;
25.2.3.3 他/她在記錄表上簽署後,獲得雙方隊長之簽名,然後輪到裁判簽署。
第26條 助理記錄員 Assistant Scorer
26.1 位置
助理記錄員判執行他/她的職務在記錄檯坐於記錄員旁。
26.2 職責
他/ 她記錄 自由球員的替換。
他/ 她協助記錄員的行政工作。
如果記錄員不能繼續工作, 助理記錄員將其代替。
26.2.1 在每場比賽及每局之前,助理記錄員應:
26.2.1.1 準備自由球員管制表 “Libero Control Sheet”
26.2.1.2 準備後備記錄表
26.2.2 當比賽進行中,助理記錄員應:
26.2.2.1 記錄自由球員替換的細節,
26.2.2.2 通知裁判員自由球員替換犯規;
26.2.2.3 技術暫停開始和結束的計時,
26.2.2.4 操作記錄檯上手動記分板
26.2.2.5 檢查記分板正確
26.2.2.6 有需要時,更新後備記錄表並給予記錄員;
26.2.3 在比賽結束時,助理記錄員應:
26.2.3.1 在自由球員管制表上簽署,並呈交核對;
26.2.3.2 在記錄表上自行簽署。
第27條 司線員 Line-Judges
27.1 位置
若僅用兩名司線員,他們站於靠近裁判右方之對角處,距離邊角一至二公尺。
各人控制在他/她的一邊之端線及邊線。
國際排協世界級及正式比賽強制須有四名司線員。
他們分別站於球場四角之無障礙區,距離界線一至三公尺之假想延長線上。
27.2 職責
27.2.1 司線員用旗(40×40公分)執行他們的職務如圖十二所示:
27.2.1.1 當球落在接近他們之界線,表明是界內球及界外球;
27.2.1.2 接球隊觸球出界;
27.2.1.3 球觸及標誌竿,發球由有效空間越過球網等;
27.2.1.4 當發球擊球之瞬間任何球員(發球員例外)踏出比賽場地以外者;
27.2.1.5 發球員踏界犯規;
27.2.1.6 任何球員於擊球動作或干擾比賽時觸及標誌杆;
27.2.1.7 球於穿越空間 “crossing space”以外進入對方場區或觸及標誌杆。
27.2.2 在第一裁判要求下,司線員須重覆他/她的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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