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佃农理论》的一点验证
深圳大学经济学院2001级金融学硕士研究生 李小平 lxpmj23@163.com
这两年来张五常教授在内地可谓出尽了风头。我也随大流了一次,买来他的《佃农理论》从头读到尾。后来发现学校图书馆有香港“花千树”出版公司2000年出版的那个芝大出版社1969年英文版的重印本,索性也借来一读。在被其独特的理论架构和精妙的理论验证所折服的同时,我想对我更大的影响或许是在经济学研究方法论上。自己不禁手痒,也想对其理论验证一番,只是我的这点验证不太“规范”而已。
《佃农理论》的贡献在于它推翻了分成租佃制会导致资源配置无效率的传统观点。张五常通过建立理论模型和对解放前台湾和大陆农业发展史料的研究后指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经验上来说,这种传统观点都是一种错觉。张五常进一步指出:在私人产权和交易成本为零的假设条件下,无论是地主自己耕种土地,雇用农民耕种土地,还是按一个固定的地租把土地给他人耕种,抑或是地主和佃农分享实际的产出,这些方式所暗含的资源配置都是相同的。换句话说,只要合约安排本身是私人产权的不同表现形式,不同的合约安排并不意味着资源使用的不同效率。但是,如果私人产权被弱化或否定产权的私有性,或者政府否决市场的资源配置过程,那么资源配置的效率便会不同。对不同类型的合约来说,只要对决策的约束条件是相同的,资源使用的效率也就是相同的。而且对资源所有权的竞争会带来有效率的合约安排。但是,在现实的经济世界中,由于交易成本的无所不在以及人们对风险的规避,才使得在同样的竞争约束条件下出现不同的合约安排。
坦白而言,《佃农理论》对我最大的思想冲击是来自于张五常对竞争的描述:不论是佃农之间还是地主之间,抑或是佃农和地主之间,都存在着竞争,因此而形成的地租也类似于竞争市场的价格,在某种程度上他们都是价格接受者。这让我难以理解,旧社会的地主和佃农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似乎是不容置疑的。不管是固定租约还是分成租约,总是地主在剥削佃农。在这个土地租佃市场中,明显是地主占据有利地位,地主“应该”有影响价格的能力,何以认为它是竞争市场呢?
就这个问题我请教过我的导师,他的回答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地主是否真的有影响地租即价格的能力。我“想”是有的,依据是佃农的迁徙成本(可以被视为交易成本的一种)很高,而且在我的“印象”中一个村庄的土地基本上是由少数几个(甚至只有一个)地主所有,地主怎么会没有影响地租的能力呢?导师提醒我,解放前北方地区的佃农往往是住在地主家里的,这样佃农的迁徙成本就变得很低,佃农可以用脚投票。但是根据我的零散记忆,我的家乡(江西)当时并非如此。
我的父亲正好是张五常所描述的那个年代的佃农,好奇心驱使我在假期回家探亲的时候对我父亲“盘根问底”,结果从他那里得到的答案让我豁然开朗。有以下几点是值得特别指出的。
《佃农理论》第四章指出,出于对风险的规避,在中国,分成租佃在小麦产区比在稻谷产区更为普遍,原因在于小麦产量的比例方差(计量风险的通常工具)要大大高于稻谷。我家是水稻产区,因此定额租约应该比分成租约更为普遍。我的父亲也证实了这一点:我的家乡当时几乎全部实行定额租约。
西方经济学认为完全竞争市场通常需要满足四个条件:为数众多的买者和卖者;他们都是价格接受者;标准化的产品;生产者自由进出。现实中不存在纯粹意义上的完全竞争市场。难以置信的是,通过我的验证,地主和佃农之间的土地租佃市场原来就是一个近似意义上的完全竞争市场。
我以为,在完全竞争市场的四个条件中,“价格接受”乃精髓所在。而至少在我的家乡以及附近几个县里(在更大的区域是否亦是如此则无从考证),地主和佃农之间的土地租佃价格基本一致,而且常年不变。当时的通常做法是“十担谷田交租三担”,意思是不管土地肥沃还是贫瘠,租种每块基本产量为十担谷子的土地,佃农每年向地主缴纳定额地租三担,其余七担的剩余索取权归佃农,并且除土地之外地主不提供任何生产资料。
一个村庄的土地所有者不仅仅是少数的地主,还有一些富农和中农,他们都可以向佃农放租;通过比平常人更为辛勤的劳动而逐渐由佃农转变为中农和富农甚至地主的例子也不在少数。在此看来土地所有者之间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存在的。相对而严,佃农之间的竞争似乎更好理解。特别肥沃的土地的存在使得佃农会想方设法说服地主,希望以稍高于现有的价格来年租给自己。
有趣的是,一旦谷物收获,地主就会到佃农家里收租,并且通常有一种惯例:佃农往往会在地主到来的那天准备一顿“筵席”来“款待”地主,佃农期望地主满意从而可以得到适当减租。地主也知道这种惯例,会在酒足饭饱之后,对这顿“筵席”加以评价,满意的话就如佃农所愿,适当减租,否则就保持原有地租不变。博弈过程中的交易费用在地主和佃农可能都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产生了。其实我想,佃农为这顿筵席所付出的成本在边际上必然等于得到的减租额。这种成本的付出并非生产性的,因此属于一种张五常笔下的“租值消散”。张五常在《佃农理论》中援引了Buck的类似论述,只是稍有不同而已,在他那里佃农对地主的宴请以及地主的回请被看成是一种延续和解除合约的手段。
《佃农理论》第四章对佃农的“免责条款”也有专门论述:定额租约规定,在“荒年”,地租可以按“当地惯例”予以降低。张五常进一步指出,“当地惯例”可以被看成是在荒年进行调整的一组市场价格;免责条款只是在年景“坏”得发生了“饥荒”时才生效;若有足够多的定额租约中包括免责条款,地主为了留住佃农而展开的竞争(再次验证了地主之间的竞争),将会产生某种为所有地主都遵循的减少地租的市场比例。
巧合的是,我父亲当时所处的地方也有一种普遍存在的佃农“免责条款”。若自然灾害使得佃农的当年实际收成下降后,佃农在地主来收租的时候往往会极力陈述这些事实,希望得到适当的减租。与上述不同的是,“当地惯例”往往是在确认事实成立后,地主和佃农之间就现有实际收成进行五五分成,这样,不可抗力所带来的风险由地主和佃农共同承担了。
这里以下几点需要指出。其一,原来是“十担谷田交租三担”的定额租约,出现自然灾害后变为“五五分成”的分成租约,这是张五常所不曾想到的。在这里一种合约转换成了另一种合约,而且这种转换是以一种期权(option)的方式出现的。与通常意义上的期权合约不同的是,这里出现了前后两个合约,这或许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期权费可以被假设为有和没有这种免责条款情况下年定额地租的差,当然这也有待进一步验证。其二,可以肯定的是只有在现有实际收成等于或小于六担的时候,佃农才有激励动用免责条款,边际上的均衡在六担的时候出现,这是再简单不过的算数了,我父亲也肯定了这一点。其三,在这种“免责条款”下佃农在什么情况下会出现机会主义行为,则是一个更加值得关注的问题。其四,《佃农理论》指出,由于物价变动因素的引入,实物租约比货币合约采用免责条款的频率要高。这一点也得到了验证,我的家乡当时几乎全部使用实物租约。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两种惯例形成以后往往会给地主和佃农都带来一种稳定的预期,这对双方进行决策非常重要。另外,虽然上述合约在现实中通常不以书面形式存在(即所谓的“地契”),但口头协议并不比书面协议的约束力更低,今天的国民应该为此感到汗颜。
父亲的解释消除了萦绕在我脑海里的疑问,也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张五常的《佃农理论》。更为重要的是,它使我认识到在经济研究中忌带主观偏见是多么的重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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