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经常接到读者打来的一些关于劳动纠纷的咨询电话,不少案件的起因竟然是用工单位事先就给劳动者设好了“套”,为此记者采访了劳动部门和律师。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钱炼科长介绍,他们接手的这类案件不少,大多都是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不了解劳动法或一时疏忽,提前就给劳动者设下“套”,使他们的权益受到损害。这类案件给仲裁机关的审理也增加了难度,甚至有的个案会使劳动者干吃哑巴亏。
■案例一:单位推卸责任迫使员工提出解除合同
某出租公司司机王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交纳了4万元的风险抵押金,在工作了一年之后,王被查出患有肺癌,住院治疗。由于住院的花费很大,王的家属想取回风险抵押金支付医疗费用。但是,公司要求王必须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才可以取回抵押金。因为急等着用钱,他的家属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点评: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职工患病期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还应该负担病假工资以及看病的费用。实际上,这家公司乘机迫使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推卸了应该承担的义务,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案例二:签订空白劳动合同
小周好不容易被某销售公司录用,当她兴高采烈地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人事经理拿出了一份空白的劳动合同,就让小周在乙方签名处签字,并暗示如果不签字就不用她了。小周在无奈的情况下只好签了,当她向经理询问合同期限时,经理回答是无固定期。但是,她仅工作了两个多月,公司就辞退了她,当她问经理自己签的是无固定期合同,裁椿岜煌蝗淮峭耸保欧⑾趾贤霉て谙奚咸畹氖侨鲈隆?br>
点评:一些企业用工不遵守劳动法关于签署劳动合同的规定,强迫员工签空白的劳动合同,这样不仅可以随意更改用工的时限,甚至还有承诺作为高一级的用工单位使用,但实际降格到下属企业使用以降低员工待遇的情况。遇到空白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拒绝签署并举报。
■案例三:打“时间差”躲避解除合同的补偿金
在某企业工作的小孙与公司签订了到5月20日的劳动合同,4月底公司派他出差,出差前人事部说等小孙回来后就续签合同。但是当他回来后,6月5日公司通知他不再续签合同并且送来解除合同的协议。但当他看协议时发现,公司让他签署的协议下面所注日期是4月19日。
点评:这个案例是用人单位想利用签署解除合同协议的时间来做文章,因为劳动法规定在劳动合同到期前的30天必须提前通知劳动者,否则要对劳动者进行补偿。现在有不少的企业用这种并不算高明的办法来逃避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案例四: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
宋某在北京工作已经3年了,一直在某公司做销售员。公司和她签订劳动合同时说,由于她没有北京户口,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料,她突然患病住院,医药费用去了几万元。这时她才想到自己还没有办理社会医疗保险。她找公司要求按医疗保险的相应标准报销医药费,公司却回答说,你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公司不承担医药费。
点评:由于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之间的显著差别,一些用人单位与明明是劳动关系的职工,签订的却是劳务合同,以此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而不少劳动者由于不是十分了解这两者之间的差别,就糊里糊涂签下了劳务合同,以致自己应有的权利得不到保护。
■案例五:经济补偿金被“多”扣税
路某在一家公司工作。公司因亏损需要裁员,双方协商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约定,自即日起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待办完离职手续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规定可以拿相当于4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他每月的工资平均有5000多元,这样,4个月工资起码也应有2万元。但没有想到的是,财务人员发给他的补偿金只有1万多元。他问及原因时,财务人员解释道:“给你计算出来的补偿金的确是2万元,但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就剩这么多了。”
点评:劳动者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原则上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但为了防止有些企业或个人会利用这个空子,搞一些变相偷税漏税的勾当,国家又规定,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上的部分,仍然需要缴税。
■案例六:加班费换做补休
小赵在节假日加了班,他向财务经理提出,这种情况应支付300%的工资作为加班费。但是经理认为,他们在休息时间来上班,给他们安排个补休就行了,加班工资可以免了。
点评:劳动法对安排劳动者加班后的工资报酬问题规定了三种情形:(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平日);(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上述三种情形中,法律规定,第二种情形(即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其待遇有两种选择,一是安排补休,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工资。而在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下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而不支付多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案例七: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从中“渔利”
朱某到北京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2年2月12日至同年12月31日。由于得知单位没有给自己上社会保险,12月9日,他向单位口头提出辞职。按合同规定,当月10日可以领取1030元的工资。但12月10日,单位并没有通知在家的朱某来单位取工资。为了取得单位未发放的工资和未缴纳的社会保险,朱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庭支持了他要求工资和社会保险的主张。单位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又起诉到法院。在法庭上,双方对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没有疑义,对工资1030元的总数额没有疑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这笔钱包不包括社会保险。
点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没有办理的责任在单位。单位上缴社会保险的做法不规范,是引发一些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原因。在本案中,单位称已发放的工资中包含社会保险费,由于没有出示有力证据,法院没有支持其说法。其实,即便单位出示了工资中包含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据,其做法仍是不规范的,因为社会保险是要由单位进行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能直接发给个人,单位也应履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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