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家庭生活与社会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问题,共同培养和发展夫妻爱情、长幼亲情、邻里友情,不仅关系到每个家庭的美满幸福,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要大力倡导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鼓励人们在家庭里做一个好成员。
家庭美德不仅对家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对社会也具有强烈辐射功能。家庭成员也是社会成员。家庭成员的道德意识和文明行为,对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形成与维护有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也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和文明。
我国历代政治家和思想家都极为重视家庭伦理道德的作用,强调“修身”、“齐家”与“治国”、“平天下”的关系,所谓“教先从家始”、“家之不行,国难得安”、“整家而天下定矣”、“家和万事兴”等格言说的就是这个道理。文明幸福的家庭是社会问题的“减压阀”o相反,如果家庭关系处理不好,夫妻反目,婆媳相嫌,必将损害整个社会的安定局面,影响经济和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
在传统社会中,家庭伦理以“父慈子孝”、“兄友弟恭”、“长幼有序”、“夫妇有别”等为主要原则。这些原则虽然不可避免地有其历史的局限性,但也对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固,保持社会的稳定,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今天,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变化,在家庭关系中男女平等、长幼平等、权利与义务平等等思想观念不断形成。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有自己的独立人格,并对封建的父权和夫权思想进行了有力的批判。男女之间、长幼之间,在平等的原则下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相互促进,形成了开放、民主、团结和睦的新型家庭关系。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家庭生活中,父母精心抚养和爱护子女,子女瞻养和尊敬老人,是家庭美德的重要表现。
尊敬父母,赡养老人,既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尊老爱幼从来都是我国劳动人民的传统美德。在现阶段,由于我国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发展水平还不高,国家还不能承担老年人的全部生活费用,有相当一部分老年人需要由其子女来照顾和赡养。赡养,不仅指物质生活内容,也包括精神生活。怎样对待老人,我们可以从中看出一个公民的思想品质和道德风貌。虐待和遗弃父母是违背道德的,要受到舆论的谴责,也为我国的法律所不容。
在家庭生活中,一个成年人不仅要面对父母,还肩负着培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家庭是教育子女的摇篮,父母是儿童的第一任教师。父母对子女要倾注无私的、崇高的爱,要担当起自己应尽的义务。父母对子女不可以养而不教,同时教而不当危害也不小。父母对子女要坚持正面教育、积极引导,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能简单粗暴。在对子女的教育中,父母的道德、威信以及整个家庭关系的和谐融洽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按照教育学的理论,身教重于言教,父母应以身作则,在遵守社会公德等方面做好子女的表率。
父母要抚养和教育好子女,这是人之常情,古人云:“养不教,父之过”,只管生育,不管教育,就是父母的过错。今天,生育也要有计划地进行,计划生育就是优生优育,这既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父母应尽的道德责任。所谓优生,就是要科学生育。在怀胎的过程中,不仅在注重胎儿的营养,还要关注胎儿的教育。在现代社会中,人们越采越认识到胎教的重要性,主张父母对子女的关爱和教育应从零岁开始,这是社会主义家庭美德的新要求。
常言道,父母之爱,舐犊之情,乃人之天性。父母对子女的爱是人间永恒而无私的爱,这种爱本身就是一种巨大的教育力量,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有着极为重大的作用。很难设想,一个生活在没有父爱或母爱的家庭中的孩子能够养成健全的人格。但是,这种爱应当是理智的、富有道德精神的,切不可流于溺爱和偏爱。现代家庭里基本是独生子女,不少父母往往把孩子作为全家的“核心”,不仅父母围着孩子转,爷爷奶奶也跟着转,有求必应,百依百顺,这样很容易养成孩子任性、自私,不懂礼貌、谦让,不会关心帮助他人,养尊处优,依赖性强,这是很值得引起家长们的警惕的。我们在关心疼爱孩子的同时,一定要十分注重培养孩子的劳动观念、吃苦精神和独立生活能力。只有这样,等他长大以后才能自立自强,有德有才,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教育孩子,父母要以身作则,做出榜样。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对孩子有着直接的影口向。因此,父母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就是对孩子的最好教育。作为父母,既要以自己的道德人格影响孩子,又要以社会公德严格要求孩子,还要以健康的心态和科学的方法来教育孩子,这是社会主义家庭美德建设的必然要求。
还有一些父母由于“望子成龙”、“望女成风”心切,对子女的教育方法很不科学,不是根据子女的兴趣爱好因材施教,而是按照自己的主观愿望去教育孩子,拔苗助长,要求过高过急,效果适得其反。要知道孩子的智力水平、思维方式和心理习惯都还带有明显的不成熟性,居高临下地对孩子进行压制性的教育,往往会扼杀孩子真正的才能。教育孩子应坚持循循善诱的原则,从引导孩子出发,启发孩子的学习主动性。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责任,子女也有对父母赡养孝敬的义务。敬老养老,是中国人民的传统美德。俗话说:“羊有跪乳之情,鸦有反哺之义”,人岂能无情无义?赡养首先是在物质上供养老人,特别对那些没有经济来源,或经济来源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的老人,子女必须在经济上赡养他们。在他们年老体弱时在生活上给予照料;在他们生病时,更是要悉心护理。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讲,子女赡养父母不仅仅是报恩,而且是履行家庭美德的义务。如果带着“恩赐”的观念去赡养老人,老人们也会食不甘味,寝不安席的。因此,赡养不仅包含着物质生活的内容,也包含着精神生活的内容,既要从物质上关心照料,又要从精神上安慰体贴。孔子说过:“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意思是说,对待父母如果养而不敬,那就如同养狗养马一样。只有敬养,才能把人与动物区别开来。怎样才能做到敬养呢?一是赡养要始终如一,尊敬要发自内心;二是要尊重父母的人格和生活习惯;三是要主动和父母沟通思想,交流情感;四是要主动关心老人的身心健康,想方设法使其安度晚年;五是要正确对待父母的个性特点、固执或唠叨;六是要尊重单身父、母重新嫁娶的权利。当然,父母也要以宽容、豁达的态度对待子女,要接受新观念、新事物,不要用旧的思想观念苛求子女。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敬老爱幼,全家和睦相处。
2.男女平等、夫妻和睦
在现代家庭里,家庭成员要求人格平等,首先是男女平等,夫妻之间要相互尊重对方的人格,同时也要以实际行动赢得自己的人格。夫妻是两个健全人格的真正结合,而不是两个残缺不全的人格的相互依附。这种家庭地位的平等性,带来了夫妻权利与义务的同等性。夫妻双方都可以享受应得的权利,同时也要各尽所能地履行家庭义务。这样,夫妻双方互相关心、互相体谅、互相帮助、互敬互爱,才能形成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当前在世界范围内,由家庭道德危机引发的社会问题越来越严重。家庭危机加剧,家庭暴力严重。一些学者认为,世界上许多地方出现的配偶反目、虐待子女、背叛与通奸、离婚、家庭内暴力、遗弃老人等家庭问题,是人类在20世纪所经受到的比战争更为严重的威胁。据联合国统计署1995年的统计,世界部分国家曾受到婚姻暴力的妇女百分比分别是:新西兰17%、荷兰21%、比利时25%、加拿大25%、美国28%、韩国38%、马来西亚39%。另据联合国家庭暴力研究组织报道:在接受调查的日本妇女中,有约59%的妇女受到丈夫在身体或性方面的虐待。在其他发达国家,虐待妇女的情况也相当普遍和严重。从某些西方国家的情况来看,当其经济发展达到最高成就之时,也是其家庭解体问题最为严重之日。当我们看到,在美国、瑞典、法国及日本等经济大国里,离婚率从1960年到1990年呈现出大幅上升的情景,我们就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即离婚问题绝非源于贫困或是对社会不满。问题恰恰在于,人们没有能力去驾驭富裕之后的生活,没有正确地应对经济繁荣的挑战。我们可以断言,家庭的动荡破裂,与其说是一个社会问题,不如说是一个道德问题。
作为大量家庭崩溃带来的社会后果之一,青少年问题越来越严重。尽管青少年问题的发生有着多方面的因素,但家庭教育作用的减弱无疑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许多青少年在其成长的关键时期缺少了必需的良好家庭教化,加之生活的富裕和行为的自由,于是吸毒、酗酒、性滥交等等也成为青少年身不由己的选择,其结果是众多青少年陷入严重的身心疾病与犯罪深渊。过去30年里,美国年轻人的犯罪与暴力行为以令人震惊的速度增加着。在过去10年里,性病与艾滋病在年轻人中间大肆传播;越来越多的青少年陷入孤独与抑郁症的苦境,甚至对人生感到绝望而走上自杀之路。至于不尊重长辈、缺少自尊自重、学习成绩降低、厌学辍学等等问题,更是屡见不鲜。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曾经明确地指出:“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即是说,一方面,相爱者彼此结婚而不是同任何人订婚是他们的义务,另一方面,彼此相爱是夫妇的义务。”恩格斯的论述至今也应是我们处理婚姻爱情问题的指导原则。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看来,这是家庭美德最基本的规范。
为什么夫妻平等相爱具有举足轻重的道德意义呢?这是由夫妻关系在家庭中的地位所决定的。家庭是一个以两性相爱的感情结合即婚姻为基础,具有血缘关系的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它是社会的细胞。在我国的现实社会中,婚姻关系即固定的一夫一妻制关系,血缘关系即是指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其中婚姻关系是核心,是主要的、起决定性作用;血缘关系是从婚姻关系衍生而来的。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要培养、巩固和发展夫妻间的爱情,并使这种爱情具有美好的、崇高的道德内涵。为此,必须强调男女双方的平等,这是爱情关系得以保持的前提,同时也是维系家庭关系的基础。在我国宪法以及有关选举、劳动、教育和婚姻家庭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中,都贯彻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是,在法律上的平等还不等于实际生活中的平等。作为共同生活伴侣的夫妻,只有在乎等互爱的基础上,才能处理好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共同承担对家庭、对社会应尽的义务。
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和关键所在,建设一个好的家庭,首先要处理好夫妻关系。夫妻之间的平等相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一夫一妻,忠贞专一。一夫一妻制是以爱情为基础建立起采的一种婚姻形式,它是人类婚姻形式由野蛮走向文明的历史选择,是我国婚姻家庭法以法律形式所规定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也是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最为进步的一种婚姻制度。恩格斯说:“我们所知道的一切家庭形式中,一夫一妻制是现代的性爱能在其中发展起来的唯一形式”。
我国婚姻家庭法禁止重婚,无论男女何方都不允许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任何“越轨”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谴责。在性道德上,夫妻之间要求忠贞专一。男女任何一方,都不能在私生活上放纵自己,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两性关系。即使是夫妻间因为某些因素而出现婚姻生活的不和谐,也要在有正当理由,按法定程序离婚并与“另一新人”合法结婚后才能有性生活。西方那种“性解放”、“性自由”的腐朽的生活方式是必须坚决反对的,夫妻情爱要永葆纯贞和圣洁。
第二,相互平等,相敬相爱。家庭不同于其他的社会群体,它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生活组织。夫妻关系在家庭关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他关系均由此辐射而成。强调男女平等是夫妻之间得以保持爱情关系的前提。夫妻间既应是志同道合的同志,又应是亲密无间的生活伴侣。在家庭中的地位和权利应该是平等的。因此,夫妻间只有平等相待、相敬相爱才有利于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安定团结。那种男尊女卑的封建传统道德为社会主义家庭道德所不容。
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夫妻间相亲相爱、平等和睦是家庭伦理道德的基础。任何一个家庭,夫妻关系和睦,就能使全家团结,人心舒畅;如果夫妻之间感情不和,将直接影响到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甚至会使整个家庭四分五裂。
在夫妻生活中,要做到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关键是要坚持男女平等,相互尊重。所谓男女平等是社会主义家庭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家庭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既是处理婚姻家庭问题的法律制度,也是社会主义家庭美德的基本规范。只有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夫妻关系才能得到和谐健康的发展。
在夫妻关系中坚持男女平等,首先是要相互尊重人格。这不仅仅是出于礼貌,而是为了维护已有的爱情。在现代家庭里,谁也不是其他人的附属品,尊重别人实际上也是尊重自己,只有双方相互尊重,夫妻感情才能得到升华。在这方面,周恩来同志和邓颖超同志共同制定并终身信守的“八互”准则,为我们提供了光辉的范例。这“八互”是:互敬、互爱、互信、互勉、互助、互让、互谅、互慰。这“八互”准则创造性地继承和发扬了我国家庭美德的优良传统,全面而深刻地反映了夫妻关系的道德要求,是我们坚持男女平等,实现夫妻和睦的重要原则。
要在人格上相互尊重,关键又在于相互信任。信任是感情的基础,如果夫妻双方在思想上、感情上、行为上都互相信赖,真正做到“长相知、不相疑”,夫妻感情定能不断巩固和发展,否则,胡乱猜疑,甚至捕风捉影,必然自毁夫妻感情的堤坝。俗话说,“疑心生暗鬼”。你越是怀疑别人,“暗鬼”就越跟着你,夫妻间的感情隔膜就越深。因为没有根据的怀疑,就是对对方的不尊重,是对对方人格的极大侮辱。一个不能得到自己心爱伴侣信任的人,其痛苦是可想而知的,即使夫妻之间原有的感情基础很好,也可能经不起这支“暗箭”的袭击。因此,夫妻之间必须襟怀坦白,赤诚相见,切不可听到风就是雨,无端猜疑。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互敬互爱、互相尊重。
要做到互相尊重,还要正确对待对方的缺点。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发现了缺点和问题要正确对待,不要一开口就指责,就嘲笑,更不要企图按照自己的要求来改造对方。这样做不仅不能达到目的,而且是不尊重对方的表现。改变人的最有效方法不是对他的缺点直接进行改造,而是尊重他的人格,强化他身上的优点和良好品质,用他的优点来克服缺点。这样就可以在生活中互相帮助,互相勉励,发扬各自人格中的优点,协调人格中的不和谐方面,使夫妻双方在相互调适和磨合中达到双方人格的和谐和统一。
夫妻之间除了应当相互尊重人格和个性外,还要互相履行义务。爱情是一种权利,同样也是一种义务。夫妻关系上的伦理要求是爱情与义务的统一,就是说彼此有享受爱情的权利,同时又相互承担着义务,夫妻关系的平等也是权利与义务的平等。爱情的本质是给予,而不是索取,企图从对方索取而不愿给予的爱情是不道德的。因为爱情本身就包含着彼此间的义务和责任,只有把双方的义务、责任与爱情统一起来,家庭才会是和谐幸福的。
除了夫妻地位的平等外,其他家庭成员的地位也应当是平等的。父亲、母亲和子女在家庭所处的自然地位可能不同,一般说来,父母亲是家长,未成年子女是父母亲监护的对象。但是在人格上应该没有尊卑之别,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在人格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民主和友好的交往。父母用民主的方式教育子女,尊重子女,支持他们追求自己的理想生活,从而获得子女发自内心的敬爱;子女也应以相同的方式尊重父母,自觉接受父母的帮助和教育,因而获得父母的真心慈爱。这种人格上的平等,也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