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性贿赂日益普遍化的形势下,“性贿赂”入罪日益成为一个公共的话题。有论者以戏谑的口气指出,中国历史上四大美人之一的西施,也有性贿赂的嫌疑。西施到底是不是犯了“性贿赂”罪,此事值得推敲。
何为“贿赂”?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贿赂”的内容明文规定为“不正当好处”。这个定义经多国确认,应该是很有权威性的。那么,依照这个定义,所谓的“性贿赂”就是以性为手段谋取不正当好处了,这一理解相信大家没有异议。
那么,西施有没有性贿赂的嫌疑?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搞清楚西施是否以性为手段谋取了不正当好处。众所周知,西施之所以被从越王卧榻之旁送到夫差的龙床上,其用意在于接受了凭借美色(性)迷惑夫差的使命。其行为的目标是为越国争取利益,从而最终赢得对吴国战争的胜利。显然,在此事件中,西施个人并没有获得什么不正当好处,而越王勾践以西施美色挽救国运,虽属下策,却也情有可原。所以,西施使吴,虽主要是性事,然而却与贿赂无关,“性贿赂”因而无从谈起。
西施染上“性贿赂”嫌疑,这当然是戏言。然而,此一戏言却很好地说明,“性贿赂”入罪必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应不应该干预道德,成年公民无妨他人的性行为是道德范畴还是应该担负刑事责任,法治时代道德多元将取怎样的走向,这些都是“性贿赂”入罪必须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解决不好,难保不出现西施因“性贿赂”而成真正罪犯之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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