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与十次 坊间刻薄话:“强奸一次是强奸,强奸十次是夫妻。”虽是一句亵语,但并不因此就与真理无缘。 比如吧,我们对元朝辽阔的版图所生出的自豪:打到了阿拉伯半岛,打到了东欧,实在是强大无比,想不自豪都不行,何况晚近我们又在列强铁蹄下受过屈辱,由不得人不想到“我们先前”是如何的阔过——不,辽阔过。但煞风景的鲁迅说:那一次我们是被人家征服的,如果非“豪”不可,那也是“他”豪,而不是自豪。盖鲁迅不知“强奸十次是夫妻”的道理——夫妻财产乃双方共同所有,所以,要自豪,正是应该的。 从这一点来看,我们通常所说的“强奸民意”,也颇成问题:我们的民意,早已是别人的压寨夫人,虽先前或许也曾感到被人强奸过,但几千年下来,被侵犯的屈辱感早已湮没,只有屈服与顺从,至于视不伦为伦常,以为那正是自己该尽的义务,如何还有“强奸民意”之说? 夫妻,正道也;强奸,邪道也。但有时候,正道不过是改头换面为人接受的邪道。小强盗强抢民女,大强盗强抢民意,他们都不愁走不上人间“正道”,要之要者,不过是把强奸 变成夫妻,如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