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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1600,人民很生气!!!-----大家来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转贴)

作者:汪洋   查看汪洋全部帖子人气值:2139   回复数:23   字数:2941发表时间:2005/11/3 16:35:51

“个税1600,人民很生气。”这是新个税法公布后搜狐财经网友发在论坛中的一个热贴的题目,有点老百姓的自谑式调侃,但是却和个税法修订尘埃落定后无人喝彩的局面相得益彰。

  可能是期望愈高失望愈重吧,2005年,个税改革的民众持续关注率甚至超过了房贷加息、人民币升值及油荒等其它同样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题材。
但是最终的结果表明,民众对个税改革的结果并不认同。截至11月1日早上九点半,搜狐财经个税改革满意率调查有47991人参与,但只有19.08%的人表示对税改满意。在不满意的人中,还有35.55%的表示“非常不满意。”同日早上中国社会调查所公布的个税起征点调整调查结果表明,个税调整在解决税收公平和调整贫富收入的作用上没有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可。

  起征点从800元调整到1600,上涨了一倍,“人民”为什么还要生气?

  在笔者看来,“人民”生气生得有道理。总体上来讲,从800到1600,看不到税改实质进步。现行《个税法》虽然是25年来的第3次修订,但一直被老百姓看做是对个税进行的第一次实质性改革,全国人大首次就个税起征点公开听证,更使老百姓对参与个税修订有了空前的信心。但从最终结果看来,此次个税法修改除了800元变为1600元及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两大看点之外,再没有值得叫好的所在,个税法使“人民”生气的地方还真不少。

  首先,新个税法只是让广大工薪阶层纳税人少交了三五斗,并没有改变工薪阶层做为个税主力军的畸形事实,个税法此前被指责的“劫贫济富”的逆向调节效应并不能得到根本缓解。根据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在全国人大新闻发布会上的表示,起征点调到1600元,大致可以使工薪阶层的纳税面从60%左右降到26%,而国家财政则因此减收280亿元左右。从表面上看,个税起征点提高后,工薪阶层纳税人数是减少了,但是减少的正是工薪阶层纳税人中的低收入人群,中高收入工薪阶层不仅依然是缴纳个税的主办军,而且由于税率并没有调整,他们的总体税负也并没有减轻。富人,也即真正意义上的高收者并没有成为缴纳个税的核心力量。所以,从个税的社会收入分配调节作用来看,此次税改,几乎是改变了nothing。事实上也正是这样,据国家财政部科研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孙钢分析,近年来个税增幅约为每年300亿元,个税起征点调整后的减收并不会对国家财政带来太大的影响。

  其次,扣除标准粗放化,起征点一刀切伤害老百姓。大家知道,个税征收有一个世界通行的立法原则就是税前基本生活成本扣除。世界上许多国家在此方面都有极具人性化的制度设计,而不是简单地“一刀切”。比如德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每年都要调整,美国“宽免额”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而按一定比例减少,当收入高到一定程度后,每赚一分钱都要纳税。在印度,妇女的起征点要高于男性,享受优待。而在许多国家,政府往往根据不同的家庭情况采取不同的个税起征点。但是,此次的个税调整,在扣除标准上,没有考虑全国地区差异悬殊的实际,也没有考虑不同个人与家庭生活成本开支的差异,最终有采用了起征点全国“一切刀”的做法。而且从基本扣除的项目上看,就是基本生活成本加三险一金,而老百姓最大的基础支出项目如教育支出、医疗支出、赡养支出、住房还贷、保险等等均没有考虑纳入扣除项目。地球人都知道,目前中国并不是福利体系健全的社会,上述支出均是老百姓生活不堪承受之重,对此视而不见,不能不说是此次个税改革的最大败笔。

  而在在笔者看来,此次个税改革“一刀切”,背后其实是财政及税务部门的意志,个税起征点灵活执行及生活成本的更人性化扣除是件高管理成本甚至是挑战税务部门征管能力并使财政直接减收的事情,而“一刀切”却是化解这些挑战最直接最简便的方法。从财政收入与个税征管成本为出发点考虑问题,将便利和利益留给管理者,把成本和负担乃至损失都甩给社会,是一种典型的官本意识。笔者在此前的文章中曾将这种官本思维方式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过程中的“撞了白撞”与“机动车负全责”这两种以管理者便利为出发点的“一刀切”思维相类比,可以看出,“以民为本,以财为末”的人本主义精神,在新个税法中并没有更好地体现出来。所以,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在新个税法发布新闻发布会上表态:今后的个税扣除标准将不再“一刀切”,而是要实行基本生计扣除加专项扣除的办法,听起来便成了一则安民告示。

  三是个税税率调整被一再忽视。个税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并不简单是起征点的调整。事实上,调整税率是使个税政策真正发挥收入调节杠杆的最佳选择,但是很可惜,尽管早在2003年,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就提出应该在适度提高起征点的同时,减少级次、扩大级距并降低税率。但时至新个税法修订出台,税率这个工具依然被严严实实地锁在工具箱里。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取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为45%。从总体上而言,减少税率级数,降低税率是改革的大方向。笔者认为,低档税率降低,本身就是对低收入人群体的政府关怀,中层收入人群体执行较低税率可以藏富于民,而适当降低最高档税率,可以减少偷税行为,使高收入人群体客观上多纳税。许多人认为,税率级数减为4至5级,最高税率从45%降为35%左右,将更有利于增加来自富人群体的税收和调节收入差距。中国的富人约占总人口的20%,但是他们上缴的个人所得税还不到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的10%,因为富人的避税能力向来和他们赚钱手法一样优秀。过高的税率不一定能给政府带来税收的增加,这已经几乎成为经济学界的一个普遍定律,因为它直接导致各种避税行为的加剧。著名的拉弗曲线形象生动地表明,税率高到一定程度,总税收不仅不增长,反而开始下降。有研究称中国富人税收负担几乎是世界上是最轻的,可见当前执行的个税税率,对于收入分配调节几乎失灵,难怪“人民”会生气。

  基础于上述三点,从总体上看,此次个税法的修订,只是对于长期以来个税征收方面与国情极不适应的落后之处保留式地打了一个补丁,是一次偷懒式调整,并没有从立法的高度表现应有的前瞻性进步。

推荐阅读:个税起征点“一刀切”与“撞了白撞”

  笔者注意到,在个税法修订的过程中,北京市人大向全国人大提交的修订意见称,个税起征点应前瞻性地定在最低2000元以上,同时建议个税起征点不宜“一刀切”,也不宜以法律的形式长期固定,建议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定期调整个税起征点与各地个税起征点。但可惜的是,这种突破性的立法建议最终没有被采纳。

  现代社会,法律属于立法机关为公众提供的特殊“公共产品”,立法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所以,事关国计民生的个税起征点调整,不仅应该具有广泛的适应性,还应该有预见性和民本精神,绝对不能搞简单的“一刀切”。追求迅速拿出立法结果、降低立法成本甚至用简单化的“一刀切”式思维主导立法,一定会使法律行而不远甚至法将不法。由于立法上的原因而使社会承担无谓损失,立法应当承担责任。但实际上,最终还是整个社会为之“埋单”。我们不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再动员全社会的关注力再进行一次个税法的修订,也许这就是“人民”要生气的根本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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