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當事人戀愛行為,保障戀愛活動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戀愛秩
序 ,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戀愛廣泛、健康的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戀愛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戀愛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戀愛權益。
當事人權利義務。
第四條:當事人達到戀愛年齡,可以依法享有戀愛權利,承當戀愛義務。
第五條:本法所稱戀愛年齡為法定的最低戀愛年齡。
根據我國《憲法》和《民法通則》《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當事人年滿18周歲可以享有戀愛權利和義務。
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為限制戀愛能力人。但是已經可以獨立生活的,具備戀愛條件的,經過審查可以享有戀愛權利,承擔戀愛義務。
未滿16周歲人進行戀愛行為的,視為早戀,不受本法保護。
第六條:本法所稱戀愛權利,是指戀愛人愛與被愛的權利。戀愛人行使戀愛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式進行。
第七條:本法所稱戀愛義務,是指戀愛人在戀愛過程中所必須遵守的道德和法律義務。
第八條:戀愛人權利包括以下內容:
(一)求愛權。當事人具備戀愛權利能力和行為責任能力,可以獨立或者委託他人向異性發表自己的愛慕並希望于之建立戀愛關係的權利。
(二)被愛權。當事人具備權利能力,達到戀愛年齡,所享有的被異性追求的權利。
(三)委託求愛權。當事人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委託他人向異性表達戀愛意思的權利。
(四)戀愛轉讓權。當事人基於特定的情形,可以轉讓自己的戀愛權利。
(五)拒絕權。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當自己因為特定原由不能接受對方為戀人時,有拒絕其求愛的權利。
(六)自由選擇權。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自由選擇戀愛物件,發展戀愛關係的權利。
(七)暗戀權。當事人有權單方面選擇暗戀對方並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一系列相關活動。
(八)知情權。當事人有權獲得對方的戀愛資訊的權利。
(九)隱私權。當事人在戀愛中可以要求對方或者第三人為自己的合法行為保守秘密的權利。
(十)戀愛終止和中止。當事人可以基於特定的原由申請中止或者終止戀愛行為。
(十一)戀愛其他權利。如代理戀愛權等
第九條:當事人必須承擔一下義務。
(一)當事人在戀愛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嚴格遵守社會道德。
(二)當事人在戀愛活動中必須忠於對方,苛守戀愛義務。
(三)乙方當事人不得將甲方的戀愛,求愛、被拒絕,暗戀等行為故意洩露給他人。尊重對方,保護對方隱私。
(四)當事人必須按照一夫一妻原則原則進行戀愛活動,嚴禁任何人基於任何原由進行不對等戀愛。
(六)當事人戀愛必須貫徹合法自願原則,任何人不得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威脅對方進行相關戀愛行為。
(七)當事人進行暗戀行為的,必須在法定範圍內採取相關行為,超過法度的,要承擔相關的責任。
(八)當事人必須遵守戀愛道德,不得利用戀愛污蔑、誹謗或者洩露對方隱私。
(九)當事人拒絕對方求愛或者其他行為時,基於誠心,應該說明拒絕理由。
(十)為保護女性權益,當事人必須在法定的戀愛行為範圍內進行相關行為,不得超出許可權,傷害妹妹的終生幸福。
第十條:戀愛當事人可以委託其代理人代理戀愛,並應當在戀愛時表明其代理關係。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的行為由被代理人承擔。
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戀愛的,應當由代理人承擔戀愛責任。
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的,應當就其超越許可權的部分承擔戀愛責任。
戀愛行為
第十一條:戀愛行為是指當事人依照本法所進行為進行戀愛而進行的一系列行為。是能夠導致戀愛關係開始、發展,中止、終止的法律事實行為。包括法律行為和法律事件。
第十二條:當事人的戀愛行為可以有如下幾個階段:
(一)戀愛準備行為。即當事人基於戀愛的意願而所進行的一系列的行為。戀愛意思產生,準備情書和暗戀等行為,當事人的戀愛準備行為沒有法律特別規定不承擔戀愛義務。
(二)戀愛進行行為。當事人基於自己戀愛的意思表示而採取的一系列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行為。主要有求愛行為、接受求愛行為,轉讓愛行為以及中止,終止愛的行為。
第十三條:情書是當事人書寫的向對方表達愛慕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材料。情書可以用散文、詩歌、小說等形式進行。也可以按照其他自己認為適合的行為進行。但是情書必須要以能讓對方明瞭為前提。
第十四條:求愛是求愛人根據自己的意願向被愛人以各種方式,直接或間接作出的、請求被愛人給予
相當愛意的行為。求愛人求愛後,即承擔相關責任。
求愛行為必須適當地點,特定時間進行。
第十五條:接受愛就是當事人在接到對方當事人的求愛行為而表達的接受或者拒絕其求愛的行為。
第十六條:根據法律規定和道德規範,當事人的接受愛與否應該明確表達。
第十七條:被愛人應當在求愛人求愛之日起3日內接受或者拒絕求愛。
第十八條:被愛人接受求愛不得附有條件;但接受求愛附有條件的而被對方接受的可以當作接受。
第十九條:求愛人可依法行使追索權和再追索權。
第二十條:戀愛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求愛人對被愛人的求愛權利,由愛意產生日起9年9個月零9天。
(二)求愛人對被愛人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求愛起4年4個月零4天;
(三)求愛人對被愛人的再追索權,自行使追索權被拒絕起1年1個月零1天。
第二十一條:本法所稱追索權是指求愛人對被愛人以各種方式再次愛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中止就是在戀愛過程中,由於特定情形的出現,戀愛行為無法繼續,而暫時中止,待特定情形過後再繼續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終止就是戀愛雙方基於一定的原由而終止戀愛行為的行為。當事人終止戀愛後,當事人的前段戀愛行為喪失。
第二十四條:戀愛人可以將戀愛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戀愛權利授予他人行
使。被愛人曾表示過“不得轉讓”的,愛情不得轉讓。
第二十五條:失戀是自己主動放棄愛情,或者自己所愛的人不再愛自己後所進行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戀愛人在失戀後,在不違反他人的合法權益的範圍內,可以依法作出如下行為:
(一)在自己房間裏,把門反鎖上,用被子蓋上頭,睡上幾天幾晚;
(二)萌發把頭髮剃光,出家做尼姑(和尚);
(三)在瑟瑟的北風中,對著長城抱頭痛苦,適合中度失戀;
(四)拿一塊黑布把眼睛蒙上,從小南湖橋上跳下去,
(五)找妹妹訴苦,聊天等行為
(六)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失戀時可以作出本法規定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但是不受法律保護。本法鄙視失戀後繼續傷害對方的行為。
戀愛責任
第二十八條:戀愛責任是指違反戀愛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戀愛責任由道德責任和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組成。
一般的戀愛責任為本法規定的責任,
情節嚴重的,違反行政法和刑法的,應進行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本法的戀愛責任形式為被鄙視,補償、剝奪戀愛權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形式參照相關法律規定。
第三十一條:被鄙視適用於以欺詐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愛情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於惡意取得愛情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補償是指當事人基於自己的行為造成對方精神和物質損失的,應當作出相當物質或者精神性的補償,對方當事人有權向有關機關進行申訴。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嚴重違反戀愛道德,但是還沒有觸犯其他法律的,依法取消其戀愛資格。
第三十四條:前條所成行為,主要由以下行為:
(一)同時與兩名或兩名以上異性戀愛的
(二)有多次戀愛經歷,每次都違反戀愛道德的
(三)出於玩弄對方的目的而于對方戀愛,給對方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男方違反道德義務,給妹妹一生造成嚴重損害的
(五)在戀愛終止後,繼續騷擾對方,嚴重影響對方正常生活的
(六)故意洩露對方隱私,給對方造成嚴重損害的
(七)當事人暗戀造成對方損失嚴重著
(八)故意怕壞他人戀愛,充當第三者,被人鄙視著
(九)其他本法認為應該剝奪其戀愛權利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出於欺詐或者騙取財物的目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責任:
(一)欺詐戀愛,騙取財物的;
(二)惡意轉讓愛情的;
(三)冒用他人戀愛,騙取愛情、財物的
(四)侵犯他人隱私權嚴重的
(五)由於自己的過激行為造成對方死亡的
涉外戀愛的法律適用
第三十五條:涉外戀愛的法律適用,依照本章的規定確定。
前款所稱涉外戀愛,是指求愛,拒愛,戀愛,失戀等行為中,既有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又有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
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
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第三十七條:求愛,拒愛,戀愛,失戀等行為,適用行為地法律。
附則
第三十八條:戀愛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戀愛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報全國人大戀愛管理委員會批准後施行,並抱國務院備案。
第三十九條:本法自2005年情人節起實施。
第四十條:本法解釋權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戀愛管理委員會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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